概要
2026 年 6 月 1 日,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《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52 号),针对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在管理类别、管理属性调整后的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事项作出统一规范,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国家药监局发布 2026 年第 52 号公告 明确医疗器械(含 IVD)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细则
2026 年 6 月 1 日,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《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52 号),针对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在管理类别、管理属性调整后的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事项作出统一规范,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一、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备案核心要求
1. 首次注册
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,新申报注册产品按调整后类别受理。调整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首次注册申请,可按原类别继续审评审批,获批后注册证备注标注新类别;设有过渡期的,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取得新类别注册证后,原注册证应主动注销。
2. 延续注册
调整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延续注册,按原类别审批,备注标注新类别;设有过渡期的,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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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类别调至低类别:到期延续按新类别申请注册或备案,新证备注原证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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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类别调至高类别:按新类别申报注册;原证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,符合条件可先按原类别延续,有效期至过渡期结束。
3. 变更注册 / 备案
已获证产品及按原类别延续的产品,变更事项向原审批部门申请,获批文件备注调整后管理类别。
4. 一类与高类别互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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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类别调至一类:调整之日起可按一类备案;已受理未审结注册可继续审批或申请终止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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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类调至高类别:原备案产品需按新类别注册,过渡期后未注册的原备案将被公告取消。
5. 生产经营进口底线
过渡期截止日起,未取得注册证或未完成一类备案的产品,一律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进口。
二、管理属性调整相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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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调整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须依法注册或备案,过渡期后无证无备不得上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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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按医疗器械管理,调整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自调整之日起不再按器械监管,药监部门终止相关在审注册申请。
三、其他重要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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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调整文件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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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渡期内企业须完成注册备案,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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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药监部门建立管理台账,加强督导检查。
本公告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,相关企业需对照产品管理类别变化,及时办理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手续,确保合规生产经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