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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明确医疗器械(含 IVD)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细则

概要

2026 年 6 月 1 日,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《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52 号),针对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在管理类别、管理属性调整后的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事项作出统一规范,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国家药监局发布 2026 年第 52 号公告 明确医疗器械(含 IVD)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细则

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6 年 6 月 1 日,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《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》(2026 年第 52 号),针对医疗器械(含体外诊断试剂)在管理类别、管理属性调整后的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事项作出统一规范,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一、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备案核心要求

1. 首次注册

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,新申报注册产品按调整后类别受理。调整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首次注册申请,可按原类别继续审评审批,获批后注册证备注标注新类别;设有过渡期的,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取得新类别注册证后,原注册证应主动注销。

2. 延续注册

调整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延续注册,按原类别审批,备注标注新类别;设有过渡期的,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截止日。
  • 高类别调至低类别:到期延续按新类别申请注册或备案,新证备注原证号。
  • 低类别调至高类别:按新类别申报注册;原证有效期不超过过渡期,符合条件可先按原类别延续,有效期至过渡期结束。

3. 变更注册 / 备案

已获证产品及按原类别延续的产品,变更事项向原审批部门申请,获批文件备注调整后管理类别。

4. 一类与高类别互转

  • 高类别调至一类:调整之日起可按一类备案;已受理未审结注册可继续审批或申请终止审查。
  • 一类调至高类别:原备案产品需按新类别注册,过渡期后未注册的原备案将被公告取消。

5. 生产经营进口底线

过渡期截止日起,未取得注册证或未完成一类备案的产品,一律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进口。

二、管理属性调整相关规定

  • 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调整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须依法注册或备案,过渡期后无证无备不得上市。
  • 原按医疗器械管理,调整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,自调整之日起不再按器械监管,药监部门终止相关在审注册申请。

三、其他重要事项

  1. 分类调整文件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2. 过渡期内企业须完成注册备案,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。
  3. 省级药监部门建立管理台账,加强督导检查。
本公告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,相关企业需对照产品管理类别变化,及时办理注册、备案、延续、变更等手续,确保合规生产经营。